【廉政明德苑】清风箴言 | 正确看待“民告官”
刘尹郡为政清整,门无杂宾。时百姓好讼官长,诸郡往往为相举正。刘曰:“夫居下讪上,此弊道也,古之善政,司契而已,岂不以敦本正源,镇静末流乎?君虽不君,下安可以失礼?若此风不革,百姓将往而不反。”遂寝不问。夫官多不法,若置而不问,则留民害。若因讼言以去长吏,则来者不振。尝与一当道言曰:“宜却民言而以他事去之,则法行而堤不裂,始为政体。”
——明·赵釴《晏林子》
这里的刘尹郡就是晋代的刘惔,曾做过丹阳尹。他认为,下面的老百姓议论上面的官员,这是很坏的习俗。虽然上面官员做得不好,但下面老百姓怎么能够诉讼上面的官员?如果这样的风气不予禁止革除,老百姓就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于是,他遇到百姓诉讼官员的事情,一概压下不予审理。
对于刘惔这种做法,赵釴的意见是,对于老百姓的诉状,要予以拒绝,但对于不法官员,也要找其他借口调离。法律得到维护,官民之间的根本秩序也得到维护,这才是根本的办法。
这里涉及到为官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,就是民告官的问题。
民告官有三层含义,第一是官作为个人,与百姓发生纠纷,被百姓控告。第二是官员在岗位上存在侵害百姓的不法行为,被百姓控告。还有第三,就是官员代表官府做出的行政行为侵害百姓,被百姓控告。
第一层应该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,第二层往往属于刑事诉讼,而第三层则属于现代的行政诉讼。古代没有行政诉讼的概念,也没有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区分。所谓民告官,在古代是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混在一起的。不过一般来说,古代民告官主要还是刑事和行政诉讼,是对官员履职不当的控告,既有官员履职中的违法行为,也有官员履职的行政行为。
古代并不禁止百姓对不法官员的控告,有时还鼓励百姓对不法官员进行举报控告。
晋武帝时期建立“登闻鼓”制度;唐朝允许百姓直接拦皇帝车驾诉冤;明朝朱元璋为了打击不法官员,明确规定百姓可以直接捉拿贪腐官员送至京城严惩。
虽然法律上规定百姓可以控告不法官员,但古代社会是等级社会,百姓告官,就是以下犯上,与民卑官尊的等级纲常制度是相冲突的。审理民告官,处理官员就会助长以下犯上的风气,这是官员非常忌讳的事情。而且,控告官员的事情一般也是由官员出面处理,官官相护是古代官场的潜规则,物伤其类,官员很难为维护百姓利益而把同行治罪。因此,民告官是非常艰难的。
这种情况下,明代的赵釴提出一个折中的办法。对于不法官员,不予处理会给百姓留下祸害,按照百姓诉讼明确处理就会助长纵容百姓以下犯上。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既不支持百姓的诉讼要求,又要找别的办法把不法官员处理。
我们知道,法律不但具有维护公平的功能,还具有震慑潜在犯法者的功能。惩处一个祸害百姓的官员,就会对后来的官员起到震慑警示作用。因此,百姓控诉官员害民,有关方面进行审理查处,不但能够实现维护公平、维护受害者权益的目的,也能实现警示潜在不法者的目的。而按照赵釴的这种折中办法,虽然不法官员会被处理,但不是因为百姓的控告,也就达不到警示潜在不法者的目的。
来源 | 啄木鸟
原标题:《【廉政明德苑】清风箴言 | 正确看待“民告官”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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